- 索 引 号: FZ00135-030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3-01-18
- 标 题: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文旅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1-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福州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榕司〔2022〕50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我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行政强制事项只有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此项不宜作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我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三张清单”。
二、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的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市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本《清单》之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鼓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福州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也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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