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0300-2018-000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18-09-27
  • 标    题: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文广新综〔2018〕326号
  • 发布日期:2023-08-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文广新综〔2018〕326号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3-08-31 10:29

各市级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我市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单位管理机制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在决策、监督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增强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切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拟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任(兼)职的,应严格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履行报批程序。 

  2.完善变更备案管理机制 

  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地址、印章、银行账号、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章程修改等情况,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社文处上报变更备案手续。我局将加强对变更资料的审查,禁止借机变相转卖、转让登记证书或违规变更举办者。 

  3.规范财务管理机制 

  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坚持非营利属性。要全面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各类会计报表须如实、准确反映单位实际运作情况。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获得的捐赠收入(不含赞助收入)、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收入(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依法免征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4.规范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大额捐赠及资助、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社文处报告,同时在年检报告书中向登记管理机关如实填报。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定期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各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章程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确保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活动(与文化类不相关的活动不计算在内),每次活动应有事前计划,事后总结和活动图片作为存档材料,年检时报至我局社文处审核。 

  二、严格年检初审工作 

  请各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每年年检前向我局社文处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还应提供每季度至少一次的文化活动档案资料。我局将以日常活动开展情况为基础,结合该年度内走访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我局将向市民政部门进行通报,并在当年年检初审中作出不合格的意见,对于连续两年年检初审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还将向市民政部门建议撤销民办非企业登记。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检初审材料(含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活动档案材料等);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3.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报告重大事项或未按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时限报备变更事项; 

  5.日常走访检查或通知业务活动时,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一年内超过2次;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单位账户上资金无法保障日常活动正常开展; 

  11.在创作或开展文化活动中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符,意识形态导向不正确的问题; 

  12.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上述通知要求自201810月起实施,请市级社文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通知之日起,严格按照要求完善管理工作。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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