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2708-2016-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6-04-13
  • 标    题: 市旅游局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清新福建”和“文明旅游”双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16〕42号
  • 发布日期:2016-04-13
  • 有 效 性: 有效
市旅游局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清新福建”和“文明旅游”双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榕旅综〔2016〕42号
来源:福州市旅游局 时间:2016-04-13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清新福建”旅游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价值,根据省旅游局要求,在全省推广应用“清新福建”和“文明旅游”双标识,现将省旅游局《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清新福建”和“文明旅游”双标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要求如下: 

  1.请各县(市)区旅游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将文件转发给辖区内旅游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2.请市文投集团、鼓岭管委会、各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旅行社、星级宾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清新福建”和“文明旅游双标 

  识的通知 

  福州市旅游局 

  201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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