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2500-2017-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3-23
  • 标    题: 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17〕30号
  • 发布日期:2017-03-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榕旅综〔2017〕30号
来源:福州市旅游局 时间:2017-03-23 00:00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榕委发[201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178号)的精神,为落实执行2017年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及计划安排,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印发《2017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请按办法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323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一、 申报依据 

      《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财贸[2010]52号)及《福州市旅游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补充部分旅游扶持政策的通知》(榕财贸[2014]15号)。 

  二、 申报条件 

  申报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0〕52号)中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格。 

  三、 申报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规划编制补助 

  1、旅游发展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且重点旅游资源在福州市具有影响力或已列入省、市旅游重点(五大战役)储备项目。 

  3、以上规划应编制完成,并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4、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按合同书中签订的编制费用确认规划编制费,给予不超过规划编制费30%的补助。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对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如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三)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 

  对新评定或按照新评定标准进行复评(之前未获得相关奖励)为4A、5A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四)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2016年对以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 

  (1)接待国内游客:接待国内旅游团队[每团次须游览福州市至少一个指定景区(福州市旅游局将及时更新)],以上一年接待量为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基数部分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每人次2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接待境外游客:对接待国外及港澳地区旅游团队(每团次游览福州市至少一个指定景区,景区同上。以相关发票为凭)的旅行社,以上一年接待量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给予每人次2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每人次40元的奖励。 

  (3)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城市入榕奖励:凡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的城市(签约后半年内)组团入榕旅游的组团社,针对每团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过夜旅游团队,累计人数在500人以内的给予组团社每人次20元的奖励;累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超出500人的部分给予组团社每人次50元的奖励。 

  (4)在客源地设立分社奖励:对在省外、境外客源地设立分社(持续经营满1年)的旅行社,每年度向福州输送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分社设立地游客分别不少于1000人次、200人次,予以每家分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城市分社仅奖励一次。 

  以上第(1)、(2)两项中,进入福州(含七县市)的外地游客,同一人次只能奖励一次。同一批次游客由福州不同地接旅行社分段接待的只奖励首先接待(第一站)的旅行社。 

  以上第(3)项中,组团社是我市旅行社在外设立的分社(该分社已享受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奖励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符合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旅游局、财政局;市旅游局、财政局将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市政府审定。 

  2、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3、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所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格。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电话:83342043 

  2、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市场开发处、电话83827571 

  4、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电话83338169 

  福州市旅游局综合处财务、电话:83336574 

  福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处、电话:87116618 

      附件:1、2017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明细表; 

           2、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 

           3、福州市2017年度旅游规划补助申报表; 

           4、福州市2016年度旅行社奖励申报表; 

           5、福州市2017年度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 

           6、入榕旅游团队奖励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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