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5-1200-2014-0011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4-12-02
- 标 题: 市旅游局关于对《福州市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14〕167号
- 发布日期:2014-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根据市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225号)和市安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安办〔2014〕17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原定旅行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方案有所变动,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固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余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结合我市旅行社实际情况,我局将全市A级旅行社和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其他旅行社暂型为微型企业。
二、工作目标
福州市旅游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总体目标:到2016年10月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应达标单位全部评审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其中,各阶段工作目标为:
(一)2015年10月底,全市大中型旅行社至少达到新省标三级,其中5A级旅行社可申报二级标准。小微型旅行社评审达标率不低于60%,达标等级可分类为不分等级一栏。
(二)2016年10月底,全市旅行社100%完成评审达标。
三、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指导和推动辖区内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负责大中型旅游企业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微型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审核、公告,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旅游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小微型旅游企业初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四、工作经费
(一)各大中型企业所需评审经费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即每家企业评审费用分别由市级财政补助1500元、县级财政补助1500元,补助给评审机构。
(二)各小微型企业所需各项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开展安全标准化宣传、培训、示范点奖励等费用,可按照下年度达标企业计划确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下年度经费预算。
(四)各县(市)区旅游局应在每年8月10日之前,向我局和各县(市)区安办报送下年度各类型企业达标数,由各县(市)区安办核定后下达下年度安全标准化达标计划,各单位根据该达标计划将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下年度预算(2014年所需工作经费并入2015年工作经费预算),直接向财政部门申报。
福州市旅游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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