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1200-2015-0003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5-13
  • 标    题: 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15〕50号
  • 发布日期:2015-05-1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旅综〔2015〕50号
来源:福州市旅游局 时间:2015-05-13 00:00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市安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5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原定小微型旅行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方案有所变动,现将原方案修订如下: 

  一、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固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余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结合我市旅行社实际情况,除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市国际旅行社、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龙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旅假日(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西湖国际旅行社、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八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东兴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通国际旅行社(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建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25家旅行社必须按照大中型企业提升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至少三级达标以外,其它旅行社均按照小微型企业实行创建。 

  二、工作目标 

  全市旅游行业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目标为: 

  (一)2015年年底前,评审达标率不低于65%,达标等级可分类为不分等级一栏。 

  (二)2016年年底前, 100%完成评审达标(包含2016年10月底前设立的小微型旅行社)。 

  三、评审管理办法和标准 

  全市小微型旅行社按照《福建省旅行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省标(2014版)),进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请、受理、评审、复核等评审管理工作,达标分为≥5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审机构管理 

  1.评审机构:各县(市)区旅游局作为小微型企业的评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定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担负申请受理及达标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有关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管理,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委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人员管理 

  1.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旅游局在编工作的人员,以及接受省安监局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人员;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3)参加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复训。 

  2、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 

  (3)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评审程序 

  1.企业自评 

  (1)小微企业按照《省标(2014版)》要求,依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骨干力量,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小微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 

  2.申请评审条件 

  申请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旅游企业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3.申请评审 

  (1)小微企业经过自评,符合达标条件的,填写《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省标(2014版)》、《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2)以及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由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报送评审申请材料。 

  4. 达标评审 

  (1)各县(市)区旅游局或委托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在申请企业提交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各县(市)区旅游局对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旅游局或委托的评审机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3)经评审未达标的申请企业,经进一步整改完善后可重新申请评审。 

  (4)各县(市)区旅游局可以指定评审机构担负申请受理及达标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5)申请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企业将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实施整改。 

  (四)审核、公告与发证 

  (1)各县(市)区旅游局应定期对本辖区达标小微企业进行公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 

  (2)经公告达标的小微企业,由各县(市)区旅游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证书,证书由各县(市)区旅游局统一印制、盖章。证书样式见附件3。 

  (3)各县(市)区旅游局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分送企业、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县(市)区政府安办、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国资、工商、质监、消防、总工会、共青团组织、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单位。 

  (五)其它规定 

  1.小微企业在公告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并向各县(市)区旅游局提交。同时将自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实施整改。 

  2.公告达标的小微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达标企业,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 

  (1)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不接受各级旅游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抽查或经抽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公告达标的小微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申请复评。其中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公告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4.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5.各县(市)区旅游局可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创建、自评,按照大中型企业达标评审程序,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出三级达标企业评审申请。所需经费参照我市大中型企业评审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努力实现全市旅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即:2015年底达标率不低于65%;2016年底实现达标率100%,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15年5月底前下发至各小微企业,并做好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附件:1.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2.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福州市旅游局 

  201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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