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5-0100-2009-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9-06-01
- 标 题: 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经营许可证换发、质量保证金清退、交存等相关业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09〕49号
- 发布日期:2009-06-0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及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的工作部署,现将旅行社设立申请、经营许可证换发、质量保证金清退、交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旅行社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审批及换证。
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国内旅行社增加了入境旅游业务,各国内旅行社请于2009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出增加入境旅游业务申请。提交申请的材料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入境旅游业务申请表(表格附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的规定。
旅行社名称原则上要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字样,限制旅行社和新设立旅行社使用其他行业称谓。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三、《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备案及其经营范围的规定。
(一)《经营许可证》及《备案登记证》由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设计格式进行印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局统一重新编号并颁发;分社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由我局制作,委托县(市)区旅游局颁发。
(二)分社及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
1、经营国内游业务的分社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3、国内游旅行社的服务网点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4、出境游旅行社的服务网点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三)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备案规定。
1、备案管理部门。
根据《条例》、《细则》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必须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所属县(市)区旅游局。县(市)区旅游局接受备案时,对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书》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旅行社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分社或服务网点登记。县(市)区旅游局根据审核备案的情况,提前向我局申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书》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书》。县(市)区旅游部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同步将备案情况(包括变更、撤销等情况)报我局留存。
2、分社及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
分社及服务网点的设立,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条例》、《细则》的规定,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该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3、清理整顿服务网点。
各县(市)区旅游局应督促所属旅行社服务网点进行整顿和重新备案。福州市的旅行社只能在福州市区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在县(市)区设立的服务网点必须于6月15日内清理、整顿完毕,做好营业执照的变更工作,并依据本《通知》做好备案工作。
四、质量保证金的清退、交存和降低比例办法
(一)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由国家旅游局专项发文部署后,再统一开展。
(二)质量保证金降低比例。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是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原有国内旅行社均从《条例》之日起计算。同时于2009年5月1日前获得审批的旅行社,继续执行省级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5月1日后审批的旅行社,按照新的条例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附:1、入境旅游业务申请表
2、新设立旅游社申请说明
3、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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