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1100-2010-0004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0-12-09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旅游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旅综〔2010〕83号
  • 发布日期:2010-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旅游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旅综〔2010〕83号
来源:福州市旅游局 时间:2010-12-09 00:00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福建省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旅游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结合福州实际,特制定《福州市旅游局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旅游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

 

 

福州市旅游局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应对旅行团和旅游者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1.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海难、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天气过热引起的群体中暑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台港澳和外国人员死亡事件,在中秋、国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2    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以旅游团队、旅游者和其他人员等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提供救援、救助。
  1.2.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和县(市)区旅游局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2.4分级负责。市和县(市)区旅游局必须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以减少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少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中秋、国庆期间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与市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指导处。 
  2.1.2各县(市)区旅游局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中秋、国庆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跨县(区)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队和旅游者等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县(市)区旅游局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队和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3.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1.1特别重大事件: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1.2重大事件: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1.3较大事件:一次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1.4一般事件:一次造成1-4人死亡,或危及1-4人生命安全,或1-9人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分级标准划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及时响应
  3.2.1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和县(市)区的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救援机制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1.1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游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关工作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b. 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检查旅游团、游客等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4.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台港澳和外国人员发生伤亡事件,有关人员除积极采取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台港澳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2) 在中秋、国庆有关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所有人员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疏导人群,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3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向社会公布值班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信息报告
  5.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县(市)区旅游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5.3市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以书面上报。
  5.4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旅游局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团队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5涉及入境人员伤亡(中毒)事件,县(市)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市旅游局。
   6联系方式
  中秋、国庆期间安全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355312;传真:8333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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