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3000-2022-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2-07-20
  • 标    题: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鼓励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参加“闽江游”活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文旅综〔2022〕82号
  • 发布日期:2022-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鼓励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参加“闽江游”活动的通知
榕文旅综〔2022〕82号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2-07-26 17:07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福州高新区文旅局,各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体提升“闽江之心”核心区工作部署,提升“两江四岸”文化旅游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游船参加“闽江游”活动实施奖励(以下简称“‘闽江游’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乘坐游船参加闽江游活动视同“参观A级收费旅游景区”(须同时满足“在福州住宿1晚及以上”的要求),参照《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旅游业复苏九条措施》(榕文旅综〔2022〕56号)中的“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奖励期限从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奖励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要求等参照《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旅游业复苏九条措施〉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文旅综〔202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项目执行。 

  三、旅行社申报“闽江游”奖励时,除参照《实施细则》中“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项目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游客乘坐游船的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同一旅游团队只可申报“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中“参观A级收费旅游景区”、“参观红色旅游线路”或“闽江游”等奖励项目的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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