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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3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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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印发了《2020年福州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动我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打造福州旅游新品牌,持续做热福州春节旅游市场,鼓励旅行社组织、引导外地游客来福州过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特制定《2020年福州市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办法》。

  二、活动时间

  2020年1月20日0时-2月20日24时(以外地游客在福州辖区旅游并住宿酒店时间为准)。

  三、申报主体

  申请专项奖励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两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奖励范围及标准

  1.新春文化旅游月活动期间,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3A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景点)并安排在福州市星级饭店或温泉景区住宿,入住第一天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入住第二天按每人6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入住第三天按每人8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2.活动期间,单一旅行社组织接待入榕游客累计总人数需在500人以上(含500人),且住宿费不低于200元(含200元)/房/晚的方可予以奖励。入榕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登录信息为准。

  3.单一旅游团队不限定在本市同一酒店、宾馆连续住宿。

  五、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请旅行社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 2020年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表;

  3. 承诺书;

  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 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 “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输出派团单及游客名单(派团单及游客名单需加盖公章,游客名单需包含游客姓名及身份证号);

  7. 星级饭店住宿流水单(含游客姓名、身份证号、入住/退房时间、房间号、房价等,加盖酒店公章);

  8. 旅游团队参观A级景区人数证明(提供以下两项材料之一即可:①景区(点)门票复印件;②购买景区(点)门票的发票复印件。若属免票范围,需提供相应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信用查询记录(旅行社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相关记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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