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水平,加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非遗文化的影响力,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条措施》,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文体旅局、非遗保护管理机构、非遗保护专家学者、非遗保护单位、非遗传承人等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为总则、申报、评定、管理、附则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申报市级非遗项目的要求、特征、保护单位的条件、申报所需具体材料及申报程序;第三部分为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市级非遗项目评审的原则、程序及公示等要求;第四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市级非遗项目管理的分类保护方式,保护单位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职责,定期自查与报告制度,动态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办法解释权及办法生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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