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时间:2021-12-13 10:25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并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2004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

  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目的是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借鉴国外好做法,解决存在问题,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供法治保障。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相较于最初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经修改后的该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传染病医疗救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法律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相关条文:第三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相关条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条文:第五、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相关条文: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相关条文: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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