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FZ01WH-CF-0053没有对“假唱”行为的表述,增加后才能对“假唱”行为依法处理问题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FZ01WH-CF-003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事项已对以假唱欺骗观众违法行为的处罚单独设定了裁量标准。FZ01WH-CF-0053“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仅是针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2、关于FZ01WH-CF-00237违法情节缺少“逾期未改正的”问题
FZ01WH-CF-00237处罚事项是针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业务档案制作保存以及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义务规定的处罚,《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表述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予以罚款。现将该事项名称改为“对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该处罚事项裁量标准中的违法情节栏的内容不变。
3、关于FZ01WH-CF-0139、FZ01WH-CF-0140违法情节对次数的理解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次数”的认定,应以客观可见为原则,同时要便于举证,防止涉诉风险,故初次违反规定应当理解为“初次被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宜理解为“违反规定安排一个旅行团”。此两项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描述中的“初次违反规定”系指“初次被执法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第二次违反规定”系指“第二次被执法人员发现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系指“三次以上被执法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其他处罚事项违法情节栏的相同表述与上述解读含义相同。
4、关于FZ01WH-CF-005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规定的违法程度没有区分“一般”和“较重”,只有“严重”一档及作为设立裁量标准依据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2010年3月19日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该《通知》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该《通知》是文化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制定的处罚裁量权规定,且该文件目前继续有效,可以作为制定《裁量标准》的依据之一。
基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该《通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精神,因此《裁量标准》中FZ01WH-CF-005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的裁量标准设定的违法程度均为“严重”档。
5、关于未明确责令改正的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践中,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期限也不相同。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应要求立即改正。如,《裁量标准》第FZ01WH-CF-0202项的“未佩戴导游证的”就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当场改正,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就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改正期限。如:《裁量标准》第FZ01WH-CF-0237项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问题,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根据被检查对象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自行明确要求被检查对象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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