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6月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榕政办规〔202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演出行业已成为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和拉动文旅消费的重要力量。全国演出市场供给丰富,需求旺盛,市场整体保持增长态势,相关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和覆盖面,结合福州实际,制定《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培育优质演出项目,吸引更多优质演艺资源聚集福州,丰富演出业态,拓展文旅消费新场景,发挥演艺活动的“乘数效应”,实现音乐“流量”向“留量”转变,不断提升城市的文化氛围和品牌形象,增强“有福之州”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范围期限
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主要特点
突出政策覆盖面,对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开展常态化营业性演出活动、新增演出场所以及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住宿”等4个方面予以资金奖补,鼓励我市演艺经济全面发展;衔接240小时过境免签和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鼓励吸引境外观众来榕观演,推动榕台音乐交流;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协调联动各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演出服务保障,维护市场秩序。
五、主要内容
(一)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
1.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张以上且达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档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
3.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丰富演出业态,拓展演艺市场
1.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开展具有福州特色及体现两岸融合的演出活动。
2.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分两档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
4.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6.鼓励县(市)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叠加。
(三)优化演艺市场服务
1.争取在福州国际机场、码头口岸对来榕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组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
2.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强化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指导,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
3.倡导共同维护观演秩序,文明观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陈树勇
联系电话:0591-8316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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