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统一行政执法裁量尺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我市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及适用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一、制定《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及适用说明》的目的和背景
(一)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统一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
(三)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合理、阳光、透明,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情况,结合省文旅厅印发的《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及适用说明》,法规处在我局2021年印发的《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榕文旅综〔2021〕41号)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及适用说明》。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一)新制定的《裁量基准》涵盖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文化市场七大领域现行有效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涉及649个行政处罚事项,其中文化173项,旅游117项,广播电视242项、文物6项,新闻出版69项,版权23项,电影19项。
(二)对照省文旅厅2024年版《裁量基准》,我市新制定的《裁量基准》中增加了“裁量阶次”,在原有的“程度、违法情形”的因素外,新设了裁量“层级”因素。
(三)参照省文旅厅的做法,我局也同步制定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说明》,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裁量阶次的划分和适用,以及《裁量基准》的修订要求。
(四)原则上,《裁量基准》中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裁量划分,特殊情况除外。
1.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结合省《裁量基准》,原则上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30%以下、30%—70%及70%以上三个区间分别取一固定值,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违法程度。
2.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结合省《裁量基准》,原则上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30%以下、30%—70%及70%以上三个区间分别取一固定倍数,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违法程度。
(五)“轻微”裁量阶次的适用。《裁量基准》中,依据《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和《福建省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中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设定了“轻微”裁量阶次。“轻微”裁量阶次在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停止适用。
三、《裁量基准》的适用及有效期限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已经明确处罚裁量标准的,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执法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调整,但不能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各县(市)区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本《裁量基准》冲突的,应适用本《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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