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5-3000-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2026-01-27
  • 标    题: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2025年度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文旅综〔2026〕5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2025年度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榕文旅综〔2026〕5号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6-02-02 11:04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做好2025年度相关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暂行办法》奖励要求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旅行社等单位。 

  二、申报范围 

  2025年度在我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三、奖励标准 

  参见《暂行办法》第三至六条。 

  四、奖励时间 

  2025626日(《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至20251231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奖励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信用承诺书; 

  3.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5.演出活动批文(复印件); 

  6.演出活动场地协议书(复印件); 

  7.演出活动实际节目单及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8.票务系统出具的演出活动实际售票张数及售票收入证明(申报吸引境外观众观演及巡回演出首站落地福州奖励的,需补充提供当场次境外观演人数及巡回演出有关证明);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的演出经纪机构信用查询记录。 

  (二)申报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信用承诺书; 

  3.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5.演出活动批文(复印件); 

  6.演出活动场地协议书(复印件); 

  7.演出活动实际节目单及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8.票务系统出具的演出活动实际售票张数及售票收入证明;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的演出经纪机构信用查询记录。 

  (三)申报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奖励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信用承诺书; 

  3.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演出活动批文(复印件); 

  6.演出活动场地协议书(复印件); 

  7.演出活动艺人合同(复印件); 

  8.演出活动实际节目单及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的演出经纪机构信用查询记录。 

  (四)申报新建、改建演出场所奖励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信用承诺书; 

  3.场所竣工及投入使用证明; 

  4.演出活动批文(复印件); 

  5.演出活动场地协议书(复印件); 

  6.演出活动实际节目单及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7.票务系统出具的演出活动场次及售票收入证明;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的申报单位信用查询记录。 

  (五)申报旅行社“观演+旅游”奖励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概况、申报项目及金额、申请项目开展情况等); 

  2.信用承诺书; 

  3.旅行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旅行社“观演+旅游”专项奖励申报表; 

  6.“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输出的派团单及游客名单; 

  7.住宿流水单; 

  8.团队旅游意外险参保凭证; 

  9.游客观演凭证(复印件);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信用福建”、“信用福州”查询、打印的演出经纪机构信用查询记录。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公章(包括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申报时间及流程 

  申请单位于331日前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递交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局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其他要求 

  (一)根据《暂行办法》有关精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兑付奖补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3.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旅行社申报奖励的团队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填报信息为准。同一团队奖励与引客入榕、入榕专列、本地游、入境游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获得奖励的单位需提交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纳税事宜由获得奖励的单位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八、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022室;联系人:陈树勇,檀庄银;联系电话:0591-83162197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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