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9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是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行政许可规定及办理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工作动态;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人事任免;   

  ● 业务工作;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lj.fuzhou.gov.cn/zfxxgkzl/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 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5312      

  传真号码:0591-83338445   

  电子邮箱:fzslyjzfxxgk@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座4层412    

  邮政编码:3500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1)公交站点:东部办公区、东部办公区(石碑兜)  

  (2)公交线路:东部办公区站:103、163;东部办公区(石碑兜)站:2、142、162、175、307;东部办公区(南社二路)站:142、190、192;江边洲路站:12、177。  

  (3)地铁线路:地铁4号线“花海公园站”A出站口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5312     

  传真号码:0591-83338445   

  电子邮箱:fzslyjzfxxgk@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座4层412     

  邮政编码:35002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