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9号)和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构设置的通知》(榕委编〔2019〕106号)、《关于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及所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榕委编办〔2024〕1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文化市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委托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实施。
一、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实施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1.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2.查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违法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案件;
3.对列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文物、出版、版权、电影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执法活动;
4.对因机构改革划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福州市文物局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经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共同确认并公布的文物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准)实施执法活动;
5.依法将市级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中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6.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规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实施文化市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并接受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法律责任。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本委托决定自2024年8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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