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告知书
时间:2026-09-04 18:43

各经营场所、广大宾馆、饭店、餐馆、民宿及房屋租赁经营者:

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边界

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临时活动地点内规范举行,由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非法宗教活动:泛指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宗教行为及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不仅扰乱宗教事务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二、相关法律红线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新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三、经营者“四不得”要求

各宾馆、饭店、餐馆、民宿及房屋租赁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组织员工开展宗教法规培训,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准确区分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界限,不被误导、不被裹挟,并通过店内公告、电子屏、前台提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远离非法宗教、维护公共秩序”理念,引导公众共同抵制。

不得出租出借场地:不得将客房、包厢、会议室、院落、商铺、出租屋等出租、出借或免费提供用于非法宗教活动。

不得借名掩盖:不得以“会议培训”“婚庆策划”“国学讲座”“养生保健”“团建轰趴”等为掩护,允许他人开展非法宗教或邪教、会道门活动。

不得隐瞒包庇:发现承租方、旅客在室内设置祭坛、神龛、固定跪拜区,悬挂大幅宗教布幔,存放大量统一经书音像,长期反锁遮帘,多人频繁进出等可疑情形的,不得以“客人隐私”为由拒绝检查或瞒报。

不得提供便利: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收款二维码、对公转账、发票报销等便利条件,不得协助其进行人员招募、宣传推广、物资运输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甄别与快速报告机制

各经营者须与主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及所辖社区建立信息共享与快速报告机制,主动配合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预订记录、监控资料、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对承办的会议、培训、婚庆、团建及场所内开展的各类活动,须加强甄别管理,发现存在非法宗教行为或疑似情况的,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欢迎各经营场所、广大宾馆、饭店、餐馆、民宿及房屋租赁经营者监督、举报、投诉,举报人隐私将受到严格保护。

举报电话:110,0591-87725359

五、附则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拒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对主动报告、积极协助查处、有效消除隐患的,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特此告知。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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