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专项整治工作,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业主守法经营,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梳理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第二批),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2024年5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旅游社的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某社旅游团队业务档案中登记的导游信息未记录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经调查,该社委派的导游为该社员工,其员工未取得导游资格证,该社委派无证导游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已经带团的无证导游人员另案查处。
案例二
2024年6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周边游的旅游团队的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社跟团工作人员林某未能提供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能查到该社录入的旅游合同。经调查,该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某旅行社组织的惬意陕游·畅游古都(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兵马俑)+华清池+华山+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大雁塔)5日4晚跟团游中,该社与3名游客签订了一份旅游电子合同,旅游合同中填写的地接社名称为“陕西运营中心”,其实际接待游客的地接社为其他旅行社,仅在该旅游合同中填写的地接社地址西安,也不是地接社得具体地址信息。该旅行社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3名游客真实的地接社信息。该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处以该旅行社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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