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核查A旅行社组织的某5日4晚跟团游团队信息时,发现该社与3名游客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中填写的地接社名称为B旅行社,其实际接待游客的地接社为C旅行社,且该合同中填写的地接社地址为西安,非地接社C旅行社具体地址信息;A旅行社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3名游客真实的地接社信息。
A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对A旅行社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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