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1〕第40号
时间:2021-08-1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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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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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文综罚字〔2021〕第40号 |
福州市仓山区怡美大酒店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一案 |
福州市仓山区怡美大酒店(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92341) |
福州市仓山区展进路192号德天华宇综合楼5-6层 |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万元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日期: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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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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