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2〕第20号 |
福州市马尾区米乐星娱乐厅歌舞娱乐场所,其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一案 |
福州市马尾区米乐星娱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JHP611) |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8号名城城市广场南区商 业楼6井楼4层 |
歌舞娱乐场所,其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一万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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