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3〕第7号
时间:2023-03-29 0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榕文综罚字〔2023〕第7号

宁德世纪神州国际旅行社福州市分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一案

宁德世纪神州国际旅行社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4FDN7B)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5#楼13层29办公-1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两千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3年3月28日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