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3〕第36号 |
福建鑫美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规定情形未履行报告义务一案 |
福建鑫美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368272) |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1#楼10层1001-1002室 |
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规定情形未履行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
五千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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