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3〕第52号
时间:2023-09-28 09: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榕文综罚字〔2023〕第52号

福州晋安区在路上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一案

福州晋安区在路上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UH1A5F)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2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3年9月27日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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