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4〕第3号
时间:2024-03-11 14:5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4〕第3号 |
福州安鑫旅游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一案 |
福州安鑫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459L)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13层06-07办公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2000元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4年3月11日
、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