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4〕36号 |
王自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用于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装置一案 |
王自炳 (身份证号:350125********3817) |
福建省福州永泰县霞拔乡福长村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用于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元,没收、销毁侵权装置“树莓派”芯片1800枚,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树莓派”芯片360枚,并处8万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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