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5〕7号 |
福建京韵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一案 |
福建京韵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P8GE75) |
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89号B栋15A01室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2000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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