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榕文综罚字〔2025〕13号 |
福州悦动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
福州悦动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JXRB74)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区(A1-A4)2层A02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WH-CF-0013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 |
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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