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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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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文综罚字〔2026〕3号 |
福州市台江区鎏金潮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 |
福州市台江区鎏金潮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99246Q)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1#、2#楼连接体三层150超市010-1商铺 |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9元,并处10000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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