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5〕97号
时间:2026-01-04 14: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榕文综罚字〔2025〕97号

何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

何锦(身份证号:350103********1543)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4987元,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1月4日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