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5〕112号
时间:2026-03-25 1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榕文综罚字〔2025〕112号

翁新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一案

翁新辉(身份证号:350104********4478)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650元,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3月25日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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