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6〕49号
时间:2026-06-12 17: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榕文综罚字〔2026〕49号 | 柯晓芬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 |
柯晓芬(身份证号:350521******7584)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清富村 |
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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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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