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榕文综罚字〔2026〕51号
时间:2026-07-02 09:0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榕文综罚字〔2026〕51号 | 福州市仓山区新仙歌舞厅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一案 |
福州市仓山区新仙歌舞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4T3A62)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402号(原则徐大道398号)正祥广场6#楼3层05商业(3028商铺) |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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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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