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1、旅行社是否亮证经营,悬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是否超范围经营或者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合法
4、导游、领队是否取得导游证、领队证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全市旅行175家、导游领队人员2943名(截止2017年11月9日)
对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10%。对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5%。
一年两次以上
2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1、旅行社团档管理是否规范
2、是否制定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3、是否使用电子派团单
4、是否签订文明旅游承诺书
5、出境游是否开行前说明会
6、签订合同是否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7、履行合同是否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8、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9、是否提醒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险
10、旅游宣传广告是否真实准确
11、是否签订旅游合同
12、旅游合同签订内容是否规范
13、是否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用车协议
14、是否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5、是否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16、是否与分支机构签订有关书面协议
17、是否与线上旅游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18、是否销售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
19、是否存在欺骗、强迫购物行为
20、是否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1、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22、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3、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24、是否履行《旅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
25、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26、是否拒绝履行合同
27、是否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28、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全市旅行社175家(截止2017年11月9日)
对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10%。对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5%。
一年两次以上
3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1.《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7、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8、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9、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10、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11、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12、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13、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14、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15、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16、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1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18、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19、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20、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21、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22、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3、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24、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25、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26、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27、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全市导游领队人员2943名(截止2017年11月9日)
一年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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